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成果奖励办法
一、为了充分调动基地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基地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凡以基地名义申报的教育部重大项目,按时结项通过的,除规定拨付的项目研究经费外,每项奖励2万元。其项目介绍和有关成果都必须署写“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字样。
三、凡本中心自己设立的研究项目,按时结项通过的,除规定拨付的项目研究经费外,每项奖励5000元。其项目介绍和有关成果都必须署写“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字样。
四、凡本中心研究人员,其科研成果无论是否与基地项目相关,只要在作者单位、题注或前言、后记中署明“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全称的,都可获得奖励。奖励类别、等级和额度依照学校社科处当年的规定执行。
五、凡本中心研究人员,有学术专著完成稿(基地项目成果除外)需要出版的,经本人申请,中心学术委员会或者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可以按照每10万字1万元的标准资助出版。出版费直接拨付给有关出版社。出版成果上必须注明“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 中心资助出版”字样。资助出版的成果可以再获得奖励。
六、非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其科研成果愿意署名“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的,可以享受同样奖励。
七、奖励申报的时间跟学校科研成果津贴统计一致,即一年一次。
八、本奖励办法自2013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