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心研究人员采用聘任制,遵循带课题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人员流动原则。
第二条 中心主任聘任的中心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及分支各研究室主任,为中心的兼职管理人员,同时聘为中心研究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和研究工作。
第三条 教育部在本中心招标的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的主持人,均可聘为中心研究人员,主要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 中心自行规划的基地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均可聘用为中心研究人员。
第五条 拥有基地课题以外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可以申请自带课题进入基地成为中心研究人员,程序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课题立项通知书和所在单位同意其进入基地的介绍信,由中心主任初步审查后,提交中心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聘用。
第六条 具有承担课题条件的人员,无论校内校外(包括境外)都可以应聘。每年能在中心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者聘为专职研究人员,少于三个月者可以聘为兼职研究人员。
第七条 每次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可根据课题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减。
第八条 决定聘用的研究人员由中心主任签发聘任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