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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学术管理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中心的学术工作,特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名,中心管理委员会通过,报学校和教育部社政司批准。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一人,协助主任工作。委员若干名。正、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担任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但可以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中心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指导中心设计申报重点课题,帮助推荐课题负责人。
(三)指导中心开展学术活动。
(四)对中心的学术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中心的学术成果进行鉴定或评奖。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临时出现的问题一般采取通讯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可以采用协商、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举手或投票超过半数为有效。
第九条  本章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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