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
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实施本中心的管理工作,特成立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一人组成。
第三条 主任由学校任命。副主任、委员及秘书由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秘书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采取分工合作制。可设一位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发展规划。
(二)选拔和任命下设各机构负责人。
(三)聘用专兼职研究人员和必要的行政工作人员。
(四)设计各项研究课题,组织申报有关项目。
(五)管理基地各类立项课题,组织检查验收结项,积极推出各种成果。
(六)沟通学术委员会,联络其他各方专家,组织开展内外交流。
(七)组织开展各项学术活动,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
(八)建设基地网站,创办期刊通讯,及时发布中心各类消息。
(九)管理基地资产财务,合理使用经费。
(十)联系校内外有关业务和职能单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随时检查和评估。
(十一)配合文学院招收和培养硕博士研究生。
(十二)管理其他日常事务,维持基地各项工作健康正常运转。
以上职责分工合作,集体议决。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工作例会,每次例会形成“会议纪要”。如果需要,主任可以随时召集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举行会议。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议事可以采用讨论、协商、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举手或投票超过半数为有效。
第八条 本章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0年5月1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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