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专家委员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设计重大课题提交学术委员会审批。审批一般课题。
(二) 提出重大课题组负责人名单提交学术委员会审批。审批由中心主任提名的研究人员名单。
(三)提出由中心组织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会议的召开及学术研讨班的举办的计划提 交学术委员会审批;
(四)通过主任提出的中心内出国进修和参加国外及境外举行的学术会议的人员;
通过主任提出的国外和境外专家的聘请和境外进修人员的名单;
(五) 通过主任提出的年薪分配方案;
(六)通过主任提出的经费分配方案;
(七)通过主任提出的奖励和惩处方案;
(八)通过主任制定的规章制定。
(九)讨论由主任或一名教授提出两名教授附议的中心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中心正、副主任3人、校内专职研究人员3人校内兼职研究人员1人和校外专家2人共9人组成。校内的三名委员由中心教授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内兼职研究人员和校外专家由中心主任提名,中心教授全体会议通过后聘请。专家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由主席正、副主任兼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议事可以采用协商、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决定,举手或投票须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委员赞成方能通过。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心主任提议,或由中心的教授一人提议,两名教授附议即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三年改选一次。